如果账号产生持续性收益■★,例如广告、带货收入等,该收益通常会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如在另一起案例中凯发娱乐官网地址会员登录★◆■■◆,夫妻共同运营的家居用品带货账号,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丰厚的广告收入◆■◆,法院在财产分割时,将这部分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★◆★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【夫妻个人财产】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如果账号实名认证为一方,且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个人特质,像出镜■★◆、凭借专业知识等,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为个人财产,可参考 (2021) 沪 0105 民初 12345 号案。在此案中★★,男方运营的财经类自媒体账号,主要是其凭借自身专业金融知识进行内容输出,且账号实名认证为男方,法院最终判定该账号为男方个人财产。也有的案件认定为共同财产,离婚时协商归属或折价补偿,可参考(2022)沪0112民初5678号案。
根据该条款的规定,婚姻存续期间的 “劳务报酬◆■■■”★★“生产经营收益★■■◆”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■◆。这意味着若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广告★■◆◆、带货等经营活动产生收益,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
二是身份属性,账号与实名认证主体的身份绑定◆■■■◆★,例如个人形象、创作内容等,这可能使其被认定具有人身专属性■★◆。
以一位美食博主为例◆■,其在小红书账号上分享的美食制作视频均以自己出镜为主,凭借独特的个人风格吸引大量粉丝,该账号的人身属性就极为突出★★。
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,婚姻存续期间注册并运营的抖音、小红书等社交媒体账号,其财产属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法律分析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【夫妻共同财产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■★■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一是虚拟财产属性,账号本身◆◆◆★★,比如粉丝量★■◆◆◆、IP价值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。然而,《民法典》并未明确其归属规则,因此需要结合其他条款来加以判断。
在某案例中,一方在婚姻期间运营的美妆类抖音账号凯发娱乐官网地址会员登录,积累了数十万粉丝◆■★■◆,广告合作邀约不断,其商业价值不容小觑,这便是账号虚拟财产属性的体现◆■■◆★。